淡江大學女教職員聯誼會組織章程    84年3月8日公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90年3月8日修正通過
第 一 章 
總 則
第 一 條:

宗旨
淡江大學女教職員聯誼會(以下簡稱本會)以連繫本校女教職員同仁情誼,維護其權益,匯集智慧,參與社會公益活動,促進校務之發展為宗旨。

第 二 條:
會址
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所在地。
第 二 章 
會 員
第 三 條:
會員類型及資格
一、一般會員:凡本校校聘現職女性教職員工,得申請為一般會員。
二、贊助會員:凡本校校聘現職男性教職員工,得申請為贊助會員。
三、退休會員:凡本校退休教職員工,得申請為退休會員。
第 四 條:
一般會員之權利
一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二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三、擔任本會之各項職務。
四、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五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 五 條:
贊助會員及退休會員之權利
一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二、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三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 六 條:
會員之義務
一、遵守本會規章,參與會務活動。
二、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。
三、繳納會費;會費每兩年繳交一次。
四、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第 三 章 
組織及職權
第 七 條:
理監事候選人之推舉
理事、監事候選人由以下二種方式產生之:
一、會員二人以上連署推舉之。
二、現任理事、監事推薦之。
第 八 條:

組織
一、本會設會員大會及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二、理事會下設秘書處,置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聘任之。
三、理事會得視需要成立下列或其他委員會。
  (一)聯誼委員會。
  (二)財務委員會。
  (三)資訊委員會。
各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,由理事擔任,並由理事長提名召集人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;各委員會可置幹事若干名,延聘會員擔任之。
第 九 條:
會員大會
一、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。
二、每學年召開大會一次。
三、經理事會決議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四、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時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 十 條:
會員大會之職權
一、選舉理、監事。
二、核備理、監事及本會年度及各種委員會之工作報告。
三、審查會務發展計劃及年度工作大綱。
四、修訂本會組織章程。
五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一條:

理事會
一、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名額為九人,並置候補理事二至五人,組成理事會。
二、理事會置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,由理事互選產生。
三、理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四、理事會須由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,其議決須由出席理事過半數(不含半數)之同意。
第十二條:
理事會之職權
一、議決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。
二、負責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議決案。
三、選舉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四、負責本會經費之籌畫及管理。
五、其他應屬理事會業務之處理。
第十三條:
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及理事之職權與任期
一、理事長綜理本會之會務,召開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議等各種會議。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,並於理事長請假或因故出缺時,代理其職務。
三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理事任期為二年,其任期至次屆理事會成立之日為止。
第十四條:
監事會
一、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名額為三人,並置候補監事一至三人,組成監事會。
二、監事中推選一人為監事長。
三、監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五條:
監事長及監事會之職權
一、監事長召集監事開會並擔任主席。
二、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業務之執行情形。
三、負責稽核本會經費之籌募與收支。
四、其他應屬監事之職權。
第十六條:
監事長及監事之任期
監事長、監事之任期為二年,其任期至次屆監事會成立之日為止。
第十七條:
秘書處之職權
協助理事長及各委員會執行業務,並向理事會負責。
   
第 四 章 
經 費
第十八條:
經費之來源
一、會員繳納之年費。
二、募捐或補助款。
三、基金及孳息。
四、其他。
第十九條:
經費之開支
一、本會理、監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二、經費之開支,須經理事長之同意,並接受監事會之稽核。
   
第 五 章 
附 則
第二十條:
本章程之施行
一、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出席三分之二通過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
二、本章程報請學校備案。